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8 22:00:51 【字体:

泸市府规〔2023〕7号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在特殊时段对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道路(不包括二环路);纳溪城区部分道路(紫阳路、云溪东路、云溪西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一段、永宁路、龙人路、麒祥路、化工大道)。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每日7:00至22:00,禁止燃油货车、工程作业车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在当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经研判决定后,实施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每日7:00至22:00,禁止燃油货车、工程作业车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工作日7:00至20:00,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三轮燃油摩托车),按车牌尾号实行1/5限行措施,即按2个车牌尾号为一组轮换限行,周一限尾号“1”和“6”,周二限尾号“2”和“7”,周三限尾号“3”和“8”,周四限尾号“4”和“9”,周五限尾号“5”和“0”,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限行。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限制:

(一)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包括清洁能源类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四)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从事环卫、园林绿化、道路养护、医疗废物处理、殡仪馆殡葬等专用作业车辆。

五、确因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申请通行的其他车辆,将视情另行研究决定。

六、在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其他交通管理措施仍然有效。对违反规定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泸市府规〔2022〕5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部门解读】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限行相关问题解答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